德国合作性金融产权结构变迁及启示

    2022-06-09 08:48:34           浏览数:0

  通过对德国合作金融产权结构变迁过程的考察,引入费雪一般化的资产与资本概念,对其产权结构变迁进行理论分析。研究表明,整个德国合作金融制度,从产权的角度抽象地概括,就是合作金融组织的参与者,主要是社员,通过自身拥有以人力为主的资产的局部的使用权利转让,通过一系列产权结构的安排,来换取租值;其产权结构变迁的路径是根据局限条件的变化沿着减低租值消散的方向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的兴起与发展宣告经济学研究的重心正在变化。合作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与它目前在经济研究领域受到的重视程度不相匹配。

  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变迁却一直未能走上合作金融道路。最近一次从2003年启动的农村信用社机制改革更是越来越偏离合作金融道路,在商业化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在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举办的中国金融学会年会上作《重铸农村合作金融———纪念农村信用社机制改革》的演讲时发出“梦碎合作”的慨叹,值得深思。

  但我国作为地域广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对合作性金融的需求十分强烈。我国“十三五”规划建议于2015年11月发布,其中关于金融体制改革有这么一段话:“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可见国家对合作性金融的发展非常重视。

  早在1994年,曾康霖就提出研究合作金融时至少应研究的三个问题之一就是其变动的趋向问题,即预见其发展变化。本文正是通过较为系统地研究最早产生于德国的合作性金融产权结构的变迁来研究合作金融的变动趋向问题,以期对我国构建新型合作性金融制度,建设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有所借鉴。
 

 

一、产权与产权结构

经济学有一个基本的假设(其实是事实),即资源是有限的,因资源缺乏而引起的竞争和任何比赛项目一样,要有一定的规则约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人与人之间日常的竞争,有关的规则就是法律、规章、道德、习俗等。正如体育比赛的规则一样,这些规则有约束性,指定竞争者在某种情形下不能有某种行为。这也是说,在社会的经济竞争中,无论是法律、规章、道德或习俗,都是以有约束性的办法来界定人与人之间的权利。这种权利界定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是竞争的游戏规则,也就是约束竞争行为的一种局限条件。我们熟悉的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只不过是其中一种。产权(property rights)的出现有两个条件,一是资源的稀缺,二是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在小说中鲁滨逊的一人世界即使资源有稀缺的情况,也没有产权这个问题。产权包括四种权利:所有权、使用权、收入权、转让权。在经济学上,所有权(ownership right)不重要,所有权可以是国家的,但其他三权界定清楚就行。其他三权均十分重要。使用权与收入权界定不清在竞争下会产生租值消散。转让权重要,因为交易要有转让权的容许才能达成。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研究其中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我们可以把它分解成多种权利并呈现出一种结构状态。本文产权结构指的就是使用权、收入权与转让权三权的分配与安排。现实中我们看到合约安排中的使用条款、收入条款、加入与退出合约的安排体现的就是产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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